一、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因此,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的确定权在国务院,收回了各地方任意扩大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利,解决了地方和国家发改委规定不一致的矛盾。
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如果是投标保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
1.在开标时两种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况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七、招标公告发布和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要求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八、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批准或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标底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十、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类型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类。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十一、资格预审的办法
资格预审的程序如下: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4.评分(只适合于有限数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