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筑业如何深化改革?国务院即将为建筑业出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全面进行部署。在文件正式下发之前,积极向负责顶层设计的领导机关建言献策,使文件有“干货”,更接地气,是每个建筑人的义务。说实话,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建筑法》未能及时修订,建筑市场的混乱已是个不争的事实,不要指望一个文件解决所有热点和难点问题,一些诸如盲目推行最低价中标不合理、各类保证金泛滥成灾、建筑人工工资严重倒挂、利润率偏低等老生常谈的问题需要等到《建筑法》修订后解决,有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得有“上位法”作为依据和支撑。
把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普遍存在验收难、审计难、决算难的问题。工程完了迟迟不组织验收;质量验收合格了,决算迟迟不批准;拖延决算的“高招”就是审计,有时一审就是两三年,一个事务所审得不满意,换一个事务所接着审,审到建设单位满意为止,在这期间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由于没有形成甲乙双方认定的决算,打官司都没法立案。业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惯用的手法转嫁矛盾,合理合法地拖延决算。企业的一点微薄利润也在“决算难”中被财务成本耗尽。由于得不到及时决算,大量拖欠工程款引发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每年都频频被媒体曝光。如果在基建有关程序上做点调整,把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就完全可以避免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用拖延决算、无限期审计来达到不付工程款、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一件产品要变为商品起码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是合格产品,二是产品已确定价格,才能成为商品进行交易。工程质量验收环节解决了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而工程决算就是最终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仅仅验收合格就同意验收备案,这是程序上出了偏差,应该是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都完成的项目,才能允许验收备案,也才能发给开发商销售许可证。看起来只是验收备案环节上的一个小调整,但对于规范市场,为施工企业解决伤透脑筋的“决算难”问题可帮了大忙。
把“双担保”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下来。国内建筑市场现行做法,普遍推行承包单位“履约担保”,而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这是不符合国际建筑市场惯例的,反而让建设方为解决资金不足打开方便之门(有些甲方就肆意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加重施工企业负担)。一定要从法律层面把“双担保”同时明确下来。关于这一点,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58号文件就曾明确规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权益保障,规范业主行为,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单纯提“履约担保”只保护了建设方权益,为同时保障承包商权益,对等“双担保”是合情合理的。
改进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建筑施工的安全工作是建筑行业的头等大事,这点不容置疑。但是现行对出了安全事故的处理追究方式应该改进。现在处理安全事故普遍做法是:项目上出了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项目承包企业把安全许可证送到主管部门进行暂扣处理,一般事故暂扣3~6个月。对进省企业,有的地区处罚上经常再增加一项:清出本省建筑市场,随即给企业带来的直接负面影响是3~6个月被停止工程招投标活动。相反,直接出事故的项目部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建造师)却未受任何影响,其本人也并没因事故受到任何教育和警示。这种简单化的处罚对从未出事故的项目部带来不应有的连累损失。现在企业做大后,同时承担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项目是常态,而出安全事故的毕竟是极个别项目部,一个项目部出安全事故,其余项目部都因公司总部被“停牌”受牵连,不能再接业务,这种追究安全责任的通行做法,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工作方式,是对行业发展不利的。各行各业有些管理工作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如出租车行业,出租车驾驶员出了安全事故如何处理?扣分、吊扣驾照、禁驾直至承担刑事责任,从没听说过处罚肇事司机所属出租汽车公司的,同一出租车公司其他驾驶员当然不受任何牵连。
江苏是建筑大省,对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高度重视。早在2011年江苏省政府就在58号文件针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切实改进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建议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领导,可以到基层走一走,探讨研究一下,这样改进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是不是有道理?是否可以更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在于解决好监理费的收取。现行的监理企业责任重大,但收益却得不到保障,并且是在甲乙双方之间两头“受气”:监理费是甲方支付的,为了能在工程结束时顺顺当当拿到监理费,项目监理人员往往不得不违心听命于甲方一些不合理要求,这样就会与被监理单位发生一些矛盾。加上由于监理费用有时被建设方压得很低,监理人员的报酬不高,人才流失严重,现场从事监理的人员素质下降,监理走过场,派驻人员减少,监理成摆设。施工管理人员认为少数监理人员水平还不如自己,不服从监理。因此,解决好监理费用的收取问题,已经成了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的关键。
江苏淮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监理费用专户存储”,创新了这项工作:项目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监理费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80%),一次性把有关费用汇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门账户,由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对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对监理费支付意见,建设单位据此通知银行向监理企业付款,监理企业不再担心由于严格履约而拿不到监理费用。这一工作方法创新曾得到住建部分管部长的充分肯定,认为“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淮安市规范当地监理市场的具体做法有六个方面,限于本文篇幅不再展开介绍)。监理费用收取方法的改革极大调动了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工程优质结构率和优质工程率大幅提升,监理企业员工待遇有了较大改善,流失的人才开始回流,监理工作开创出新局面。
鼓励企业通过联合承包,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多少年以来,地方房建总承包企业根据自身能力想拓宽经营范围,但在资质申报上一直存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矛盾,要承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而申报相关的资质又必须拿出标准所规定的业绩,在“一带一路”和各地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的大背景下,仅发挥央企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顶层设计应该考虑通过联合承包的方式,解决好制约地方施工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家都反对地方对进省的企业设置门槛,央企对此呼声最高。分析一下,地方主管部门为什么设置这样那样的门槛,关键是央企太强了,地方企业根本竞争不过央企,而地方民企却涉及到对当地税收的贡献和当地劳动力的就业。如果能明文规定央企进入地方承担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时,必须与地方有实力的民营建企实行联合投标,换句话说带一带民企,“拉兄弟一把”,就有利于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里跳出来,既有利于锻炼民营建企队伍,也有利于打破行业内部的“行业垄断”。从大局讲,在国内练兵,培养一批能“走出去”的独立承担大型基础设施的地方专业队伍。